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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7.180.20 X6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2097—2015 山梨糖醇和山梨糖醇液(工业用) Sorbitolandsorbitolsolutionforindustry 2015-10-09发布 2016-09-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64)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业发酵分技术委员会(SAC/TC64/SC5)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天力药业有限公司、罗盖特(中国)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鲁洲生物科技(山东) 有限公司、秦皇岛骊骅淀粉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华旭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 本标准起草人:李晓燕、栾少华、李欢、王德友、茹彩友、刘彦卿、刘捷。 ⅠGB/T32097—2015 山梨糖醇和山梨糖醇液(工业用)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梨糖醇和山梨糖醇液(工业用)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 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山梨糖醇和山梨糖醇液(工业用)的生产、检验和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601 化学试剂 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GB/T602 化学试剂 杂质测定用标准溶液的制备 GB/T603 化学试剂 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 GB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6678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GB/T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7658—2005 食品添加剂 山梨糖醇液 QB/T2335—2012 口腔清洁护理用品 牙膏用山梨糖醇液 3 化学名称、分子式、相对分子质量和结构式 3.1 化学名称 D-山梨糖醇 3.2 分子式 C6H14O6 3.3 相对分子质量 182.17(按2007年国际原子量表) 3.4 结构式 CCH2OH H OH CHOH CH OH CH OH CH2OH 1GB/T32097—2015 4 产品分类 按形态可分为液态(山梨糖醇液)和固态(山梨糖醇)两种产品,前者根据山梨糖醇含量分为Ⅰ型、Ⅱ 型和Ⅲ型。 5 要求 5.1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要求 山梨糖醇液 山梨糖醇 色泽 无色透明 白色 气味 无异味 形态 黏稠液体 颗粒或粉末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 5.2 理化要求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要求 项目指标 山梨糖醇液 Ⅰ型 Ⅱ型 Ⅲ型山梨糖醇 固形物/% 55.0~75.0 — 山梨糖醇含量(以干基计)/% ≥ 98.5 85.0 71.0 90.0 水分/% ≤ — 1.5 pHa — 5.0~7.5 还原糖/% ≤ 0.2 0.3 总糖/% ≤ 0.3 8.0 9.0 3.0 灼烧残渣/% ≤ 0.10 氯化物(以Cl-计)/% ≤ 0.001 硫酸盐(以SO42-计)/% ≤ 0.002 a此处为50%水溶液的pH值。 2GB/T32097—2015 6 试验方法 本方法中所用的水,在未注明其他要求时,应符合GB/T6682中三级以上(含三级)水的规格,所用 试剂,在未注明其他规格时,均指分析纯(AR)。分析中所用标准滴定溶液、杂质测定用标准溶液、制剂 及制品,在没有注明其他要求时,均按GB/T601、GB/T602、GB/T603的规定制备。 6.1 感官 取适量样品,在自然光线下,观察样品的颜色和形态,检查其有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并嗅其味。 6.2 固形物 按QB/T2335—2012中5.4测定。 6.3 山梨糖醇含量(以干基计) 按QB/T2335—2012中5.5测定。 6.4 水分 按GB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6.5 pH 按GB7658—2005中4.6测定。 6.6 还原糖 按QB/T2335—2012中5.8测定。 6.7 总糖 按QB/T2335—2012中5.9测定。 6.8 灼烧残渣 按GB7658—2005中4.16测定。其中称取样品约2g,精确至0.0001g,灼烧温度为600℃~ 700℃。 6.9 氯化物 按GB7658—2005中4.13测定。 6.10 硫酸盐 按GB7658—2005中4.14测定。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以同一次投料生产、同一规格、同一品种的均一质量的产品为一批。 3GB/T32097—2015 7.2 抽样与留样 7.2.1 采样单元数按GB/T6678规定采样。山梨糖醇液检验批可按GB7658—2005中5.3的规定 进行。 7.2.2 将所留样品混匀后密闭保存于包装袋或磨口瓶中,并注明生产厂名、产品名称、批号、数量、取样 日期。 7.3 出厂检验 7.3.1 山梨糖醇液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固形物、山梨糖醇含量(以干基计)、还原糖、总糖、pH。 7.3.2 山梨糖醇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山梨糖醇含量(以干基计)、水分、还原糖、总糖、pH。 7.4 型式检验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正常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 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原辅材料有较大变化时; b) 更改关键工艺或设备时; c) 新试制的产品或正常生产的产品停产3个月后,重新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按有关规定需要抽检时。 7.5 判定规则 抽取样品经检验,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如果在检验结果中有两项以下(含两 项)指标不符合标准时,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加倍重新抽样,如复检结果仍有一项不合格者,则判该批产品 为不合格品。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 包装储运图示标识按GB/T191的规定执行。 注:山梨糖醇的名称可标示为山梨醇,山梨糖醇液的名称可标示为山梨醇液。 8.2 包装 山梨糖醇的包装容器应整洁,无破损。山梨糖醇液可采用内涂层为环氧树脂的铁桶、塑料桶包装, 也可采用不锈钢槽罐包装,或根据用户要求包装。 8.3 运输 运输设备应洁净,不应存在污染产品的有害有毒物质、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质或与其他污染物混 装、混运或在一起堆放。运输时,应用篷布遮盖,不得日晒和雨淋。装卸时,应轻拿轻放,避免包装物 破损。 4GB/T32097—2015 8.4 贮存 存放地点应保持清洁、通风干燥,严防日晒和雨淋,严禁火种。不应与有害有毒物质、有强烈刺激性 气味的物质或其他污染物存放在一起。采用包装袋包装的产品应堆放在离地100mm以上的垫板上, 堆垛四周应离墙壁500mm以上,垛间应留有600mm以上的通道。 5GB/T32097—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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