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67.180.20
X6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2097—2015
山梨糖醇和山梨糖醇液(工业用)
Sorbitolandsorbitolsolutionforindustry
2015-10-09发布 2016-09-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64)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业发酵分技术委员会(SAC/TC64/SC5)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天力药业有限公司、罗盖特(中国)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鲁洲生物科技(山东)
有限公司、秦皇岛骊骅淀粉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华旭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
本标准起草人:李晓燕、栾少华、李欢、王德友、茹彩友、刘彦卿、刘捷。
ⅠGB/T32097—2015
山梨糖醇和山梨糖醇液(工业用)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梨糖醇和山梨糖醇液(工业用)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
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山梨糖醇和山梨糖醇液(工业用)的生产、检验和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601 化学试剂 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GB/T602 化学试剂 杂质测定用标准溶液的制备
GB/T603 化学试剂 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
GB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6678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GB/T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7658—2005 食品添加剂 山梨糖醇液
QB/T2335—2012 口腔清洁护理用品 牙膏用山梨糖醇液
3 化学名称、分子式、相对分子质量和结构式
3.1 化学名称
D-山梨糖醇
3.2 分子式
C6H14O6
3.3 相对分子质量
182.17(按2007年国际原子量表)
3.4 结构式
CCH2OH
H OH
CHOH
CH OH
CH OH
CH2OH
1GB/T32097—2015
4 产品分类
按形态可分为液态(山梨糖醇液)和固态(山梨糖醇)两种产品,前者根据山梨糖醇含量分为Ⅰ型、Ⅱ
型和Ⅲ型。
5 要求
5.1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要求
山梨糖醇液 山梨糖醇
色泽 无色透明 白色
气味 无异味
形态 黏稠液体 颗粒或粉末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
5.2 理化要求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要求
项目指标
山梨糖醇液
Ⅰ型 Ⅱ型 Ⅲ型山梨糖醇
固形物/% 55.0~75.0 —
山梨糖醇含量(以干基计)/% ≥ 98.5 85.0 71.0 90.0
水分/% ≤ — 1.5
pHa — 5.0~7.5
还原糖/% ≤ 0.2 0.3
总糖/% ≤ 0.3 8.0 9.0 3.0
灼烧残渣/% ≤ 0.10
氯化物(以Cl-计)/% ≤ 0.001
硫酸盐(以SO42-计)/% ≤ 0.002
a此处为50%水溶液的pH值。
2GB/T32097—2015
6 试验方法
本方法中所用的水,在未注明其他要求时,应符合GB/T6682中三级以上(含三级)水的规格,所用
试剂,在未注明其他规格时,均指分析纯(AR)。分析中所用标准滴定溶液、杂质测定用标准溶液、制剂
及制品,在没有注明其他要求时,均按GB/T601、GB/T602、GB/T603的规定制备。
6.1 感官
取适量样品,在自然光线下,观察样品的颜色和形态,检查其有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并嗅其味。
6.2 固形物
按QB/T2335—2012中5.4测定。
6.3 山梨糖醇含量(以干基计)
按QB/T2335—2012中5.5测定。
6.4 水分
按GB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6.5 pH
按GB7658—2005中4.6测定。
6.6 还原糖
按QB/T2335—2012中5.8测定。
6.7 总糖
按QB/T2335—2012中5.9测定。
6.8 灼烧残渣
按GB7658—2005中4.16测定。其中称取样品约2g,精确至0.0001g,灼烧温度为600℃~
700℃。
6.9 氯化物
按GB7658—2005中4.13测定。
6.10 硫酸盐
按GB7658—2005中4.14测定。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以同一次投料生产、同一规格、同一品种的均一质量的产品为一批。
3GB/T32097—2015
7.2 抽样与留样
7.2.1 采样单元数按GB/T6678规定采样。山梨糖醇液检验批可按GB7658—2005中5.3的规定
进行。
7.2.2 将所留样品混匀后密闭保存于包装袋或磨口瓶中,并注明生产厂名、产品名称、批号、数量、取样
日期。
7.3 出厂检验
7.3.1 山梨糖醇液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固形物、山梨糖醇含量(以干基计)、还原糖、总糖、pH。
7.3.2 山梨糖醇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山梨糖醇含量(以干基计)、水分、还原糖、总糖、pH。
7.4 型式检验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正常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
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原辅材料有较大变化时;
b) 更改关键工艺或设备时;
c) 新试制的产品或正常生产的产品停产3个月后,重新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按有关规定需要抽检时。
7.5 判定规则
抽取样品经检验,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如果在检验结果中有两项以下(含两
项)指标不符合标准时,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加倍重新抽样,如复检结果仍有一项不合格者,则判该批产品
为不合格品。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
包装储运图示标识按GB/T191的规定执行。
注:山梨糖醇的名称可标示为山梨醇,山梨糖醇液的名称可标示为山梨醇液。
8.2 包装
山梨糖醇的包装容器应整洁,无破损。山梨糖醇液可采用内涂层为环氧树脂的铁桶、塑料桶包装,
也可采用不锈钢槽罐包装,或根据用户要求包装。
8.3 运输
运输设备应洁净,不应存在污染产品的有害有毒物质、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质或与其他污染物混
装、混运或在一起堆放。运输时,应用篷布遮盖,不得日晒和雨淋。装卸时,应轻拿轻放,避免包装物
破损。
4GB/T32097—2015
8.4 贮存
存放地点应保持清洁、通风干燥,严防日晒和雨淋,严禁火种。不应与有害有毒物质、有强烈刺激性
气味的物质或其他污染物存放在一起。采用包装袋包装的产品应堆放在离地100mm以上的垫板上,
堆垛四周应离墙壁500mm以上,垛间应留有600mm以上的通道。
5GB/T32097—2015
GB-T 32097-2015 山梨糖醇和山梨糖醇液 工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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