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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77.120.99 H6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8882—2012 离 子型稀土矿碳酸稀土 Rareearthcarbonateofion-absorptedtyperareearthore 2012-11-05发布 2013-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 言 本标准是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的。 本标准由全国稀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29)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赣州有色冶金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赣州虔东稀土集团有限公司、江阴加华新材料资源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肖方春、杜雯、刘柏禄、杨新华、卢能迪、龚斌、胡礼敏、蔡志双、肖睿、姚南红。 ⅠGB/T28882—2012 离子型稀土矿碳酸稀土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离子型稀土矿碳酸稀土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与包装、标志、运输、贮存、质量证 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离子型稀土矿碳酸稀土,主要用作分组稀土或分离单一稀土化合物的原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14635 稀土金属及其化合物化学分析方法 稀土总量的测定 GB/T16484.12 氯化稀土、碳酸轻稀土化学分析方法 第12部分:硫酸根量的测定 GB/T16484.18 氯化稀土、碳酸轻稀土化学分析方法 第18部分:碳酸轻稀土中灼减量的测定 重量法 GB/T16484.21 氯化稀土、碳酸轻稀土化学分析方法 第21部分:氧化铁量的测定 GB/T17803 稀土产品牌号表示方法 GB/T18882.1 离子型稀土矿混合稀土氧化物化学分析方法 十五个稀土元素氧化物配分量的 测定 GB/T18882.2 离子型稀土矿混合稀土氧化物化学分析方法 三氧化二铝量的测定 3 要求 3.1 化学成分 产品牌号及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需方如有特殊要求,供需双方可另行协商。 表1 产品 牌号化学成分(质量分数)/% 烧成物中稀土氧化物 烧成物中非稀土杂质 实物中非稀土杂质 不小于 不大于 不大于 REOY2O3 REOPr6O11+Nd2O3 REOEu2O3 REOTb4O7 REODy2O3 REOFe2O3SiO2Al2O3SO42-氨氮灼减 193212A9260 — — 1 60.20.51.50.50.275 193212B9223 26 0.800.653.50.20.51.50.50.275 193212C92— 33 0.500.402.50.20.51.50.50.280 注1:193212A为高钇稀土,193212B为中钇富铕稀土,193212C为低钇低铕稀土。 注2:烧成物是指离子型稀土矿碳酸稀土经灼减后烧成的离子型稀土矿混合稀土氧化物。 1GB/T28882—2012 3.2 外观质量 3.2.1 产品为白色或粉红色潮湿状或干团状粉体。 3.2.2 产品应洁净,无可见夹杂物。 4 试验方法 4.1 化学成分 4.1.1 产品中稀土总量(REO)的分析方法按GB/T14635的规定进行。 4.1.2 产品中稀土氧化物Y2O3、Pr6O11、Nd2O3、Eu2O3、Tb4O7、Dy2O3的分析方法按GB/T18882.1 的规定进行。 4.1.3 产品中Fe2O3的分析方法参照GB/T16484.21的规定进行。 4.1.4 产品中Al2O3的分析方法按GB/T18882.2的规定进行。 4.1.5 产品中SO42-的分析方法参照GB/T16484.12的规定进行。 4.1.6 产品中灼减量的分析方法按GB/T16484.18的规定进行。 4.1.7 产品中SiO2、氨氮的分析按供需双方协商的方法进行。 4.2 数值修约 按GB/T8170的规定进行。 4.3 产品外观 用目视检查。 5 检验规则 5.1 检查与验收 5.1.1 产品由供方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符合本标准规定,并填写产品质量证明书。 5.1.2 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2个月内 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可委托双方认可的单位进行,并在需方共同取样。 5.2 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应由同一牌号的产品组成,每批净重不超过40t。 5.3 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和外观检验。 5.4 取样与制样 化学成分的仲裁取样为每批每袋取样。各批每袋取样量100g~200g,将试样充分混匀后,迅速缩 分至试样所需量,装入试样袋密封。 5.5 检验结果的判定 5.5.1 化学成分仲裁分析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则从该批产品中取双倍试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重 2GB/T28882—2012 复试验,如仍有试验结果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5.5.2 外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则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 6.1 标志、包装 6.1.1 每袋外注明: a) 供方名称; b) 产品名称、牌号; c) 批号; d) 净重、毛重; e) 出厂日期; f) ″防雨″标志或字样。 6.1.2 产品内包装为塑料袋,封口,外包装为编织袋,封口,每袋净重40kg。如需方有特殊要求,则供 需双方另行协商。 6.2 运输、贮存 产品运输时严防淋雨,需存放于干燥处,不得露天堆放。 6.3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质量证明书,注明: a) 供方名称; b) 产品名称和牌号; c) 批号; d) 净重和件数; e) 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及检验部门印记; f) 本标准编号; g) 出厂日期。GB/T28882—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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