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03.100
A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8840—2012
乡
(镇)村商业零售店经营规范
Operatingstandardsoftownship-villagecommercialretailstore
2012-11-05发布 2012-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合作贸易企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尧天、于美芝、付斌、张鹏、李涵冰。
ⅠGB/T28840—2012
乡(镇)村商业零售店经营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乡(镇)和村级商业零售店经营设施设备和经营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投资主体在乡(镇)和村开办的零售店。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7110 商店购物环境与营销设施的要求
SB/T10393 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乡(镇)村商业零售店 township-villagecommercialretailstore
由各种投资主体设在乡(镇)和村的从事商品经营的零售店铺。
3.2
庄稼医院 cropshospital
配备持有庄稼医生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农业生产资料零售店。
3.3
仓储超市 warehousestore
设在乡(镇),采取储销一体,前店后库,批零兼营,销售低价格商品的零售店。营业面积2000m2
以上。商品采取以原包装为主陈列,自选式售货方式。设有停车场。
4 乡(镇)村商业零售店营业设施设备配置基本要求
4.1 营业场所建筑设施及环境要求
4.1.1 乡(镇)村商业零售店应设在建筑物的一层。做到安全、方便、卫生。
4.1.2 农资零售店应与住宅分开。
4.1.3 店内装修、装饰材料应符合消防安全和环保安全规定。
4.1.4 地面应硬化、平整、不起尘。经营餐饮、生鲜、农产品的店应有排水通道,便于地面清洗,无积水。
4.1.5 店内应通风、明亮。
4.1.6 营业店面应留有通道,营业面积200m2以下的,通道的宽度应不少于0.9m,营业面积200m2
以上的,通道宽度应不少于1m。通道地面应防滑。
4.1.7 批零兼营的仓储超市主通道宽度不少于2m,辅通道宽度不少于1.5m。
1GB/T28840—2012
4.1.8 乡(镇)村商业零售店址应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和交叉感染源保持安全距离。食品店或
有食品经营的店址应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交叉感染源相隔直径距离25m以上;农药、化肥零
售店应与日用消费品、食品、农产品店相隔直径距离25m以上。
4.1.9 农业生产资料零售店应将顾客接待与商品陈列、储备场地分开。设顾客接待室,为其提供培训、
咨询。
4.2 营业设施设备配置基本要求
4.2.1 乡(镇)村商业零售店应根据所经营商品、经营规模、经营业态、交易方式等因素配置商品陈列、
展示、保质、计量和便于顾客选购需要的设施设备。
4.2.2 乡(镇)村商业零售店应有与经营商品相匹配的陈列货架和柜台。
4.2.3 应配置检测合格的长度、重量、容量、时间等计量器具,并按规定定期送检。
4.2.4 经营食品和农产品的零售店应配有相应的消毒、照明、防腐、防尘、防蝇、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
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和设施。
4.2.5 经营食品和农产品的零售店应配置相应的冰柜、冰箱等低温冷藏设备;还应配备断电断水的应
急设备。
500m2以上的经营食品和农产品的零售店应设置低温冷藏区域和冷藏设施。
4.2.6 经营熟食制品的零售店应设操作间。在入口处设置洗手和消毒设备。
4.2.7 农产品零售店应配置药物残留快速检测设备。
4.2.8 农资零售店应配备装卸货叉车和送货车;还应配置与测土施肥、配方用药等农技、农化服务和农
产品相关信息传递的设施设备。
4.2.9 仓储超市应配备装卸货叉车和运货车。
4.2.10 乡(镇)级商业零售店都应配置与其经营商品种类、规模、经营业态相适应的电话、电脑、
POS机、条码扫描设备和数字智能终端等信息硬件设备,安装相应的商品进销存管理软件。经营面积
在500m2以上的店,应配备刷卡结算的POS系统。村级商业零售店应配备电话、传真机。
4.3 消防设施设备要求
乡(镇)村商业零售店应配备与经营商品和规模相适应的消防安全设施、设备或消防器材,并保证消
防设施设备或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5 经营管理基本要求
5.1 乡(镇)村商业零售店应在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卫生许可等有效证件。公布工商、质
检和连锁总部投诉电话,接受消费者和社会监督。
经营食品的零售店应悬挂食品流通许可证。
5.2 乡(镇)村商业零售店应具备多元化服务功能。除商品供应外,还应收购农产品和废旧物资;提供
传真、复印、影像,信息产品、收费、邮政、报刊杂志、电话购物、网络购物代理等服务。
5.3 乡(镇)村商业零售店经营的所有商品都应明码标价,所有服务项目都应明码标价。
5.4 乡(镇)村商业零售店不得经营法律禁止的商品。
5.5 乡(镇)村商业零售店应按照经营业态,商品品类划分不同区域,参照GB/T17110和SB/T10393
的相关规定设置商品布局。商品分品种陈列,应将容易互相串味、交叉污染的商品区域隔开。
5.6 乡(镇)村商业零售店可根据业态和销售商品情况,采取自由售货方式。
2GB/T28840—2012
6 商品安全经营管理的基本要求
6.1 商品进入和售出的基本要求
6.1.1 乡(镇)村商业零售店应建立商品准入和可追溯制度。
6.1.2 对进货渠道和供应商进行登记管理。采购商品要查验供货者的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
格的证明文件,证照齐全,方准供货。
经营食品的零售店采购食品应查验供货者的食品生产(流通)许可证。
6.1.3 建立规范的商品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商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厂(场)名、厂(场)址、
生产许可证、登记证、批准文件、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
少于2年。
实行统一配送的连锁店,须将总部查验记录备份留存备查。
6.2 商品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
6.2.1 乡(镇)村商业零售店应建立商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6.2.2 对销售的商品应实行质量承诺,销售时应同时发放质量信誉承诺卡。发现有问题商品应及时召
回并下架,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兑现承诺。
6.2.3 对经营的商品所作的店内外广告,应如实标明产地、成分、含量、性能,不夸大产品使用效果。
6.2.4 农资庄家医院应配有庄稼医生国家职业资格证的农业专业技术人员坐店经营。
6.2.5 乡(镇)村商业零售店应建立并履行商品更换退货制度。
6.3 食品经营流程的基本要求
6.3.1 经营食品的零售店应建立食品经营流程管理制度。
6.3.2 贮存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保证不同食品温湿度环境要求。不得
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陈列。
6.3.3 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定期进行检查。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食品,主动将其下架,予以封存,并做好相关记录。
6.3.4 经营散装食品应有遮盖的容器,并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配方标准、生
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6.3.5 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应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
污染。
6.3.6 应在销售食品的包装上附特殊身份标记,与其他店销售的同品牌食品相区分。
6.3.7 建立食品经营岗位责任制度。把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7 从业人员要求
7.1 乡(镇)村商业零售店从业人员应诚实守信,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经营食品和农产品的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请医院出具无传染性疾病证明,并建立
健康档案。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从业人员应及时调离本岗位工作。
7.2 乡(镇)村商业零售店从业人员应具有与经营的商品相适应的文化知识、商品知识和业务技能。GB/T28840—2012
GB-T 28840-2012 乡 镇 村商业零售店经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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