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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100.01 A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8832—2012 国 际货运单证缮制质量要求 Requirementsonservicesofpreparationforinternationalfreightforwarding documents 2012-11-05发布 2012-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国际货运代理标志技术委员会(SAC/TC48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杭州双马报关有限公司、厦门英诺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景程国际物 流有限公司、中国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联合纵横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大连锦程物流网络技术 有限公司、重庆美联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中钢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中国 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内蒙古安快物流集团、新疆托木尔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忠、胡博、陈峥、任中伟、冯建萍、李金华、胡荣、杨旭、刘媺姗、陈智勇、景洪德、 张海峰。 ⅠGB/T28832—2012 国际货运单证缮制质量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与国际货运业务相关单证缮制的服务质量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与国际货运业务相关的跟单信用证项下的单证缮制、审核和签发,亦可作为合同(在 非信用证付款条件下)项下的单证缮制、审核和签发的依据,企业及相关机构也可以此进行单证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2151 国际货运代理作业规范 GB/T22152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统计导则 GB/T22153 国际货运代理通用交易条件 GB/T22154 国际货运代理服务质量要求 GB/T26319 国际货运代理单证标识符编码规则 GB/T26321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数据元 GB/T28530 国际货运代理系列单证-单证数据项 GB/T28831 国际货运单证缮制规范 UCP600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CustomsandPracticeforCommercialDocumentary Credits(UCP)-ICCPublicationno.600)(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 3 术语和定义 GB/T22151、GB/T22152、GB/T22153、GB/T26319、GB/T26321、GB/T28530界定的以及下列 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单证缮制 documentpreparation 按一定的格式和要求对国际贸易结算业务中所应用的单证、证书和文件,包括信用证、汇票、发票、 装箱单、提单、保单等进行制作处理。 3.2 申请人 applicant 要求开立信用证的一方。 3.3 受益人 beneficiary 接受信用证并享受其利益的一方。 3.4 相符交单 complyingpresentation 与信用证条款、《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相关适用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一致的交单。 1GB/T28832—2012 3.5 保兑行 confirmingbank 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 3.6 信用证 credit 一项约定,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约定不可撤销并因此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交单予以兑付的确 定承诺。 3.7 开证行 issuingbank 应申请人要求或者代表自己开出信用证的银行。 3.8 指定银行 nominatedbank 信用证可在其处兑用的银行,如信用证可在任一银行兑用,则任何银行均为指定银行。 3.9 交单 presentation 向开证行或指定银行提交信用证项下单证的行为,或指按此方式提交的单证。 3.10 正本单证 originaldocuments 表面上具有单证出具人正本签字、标志、图章或标签的单证为正本单证,除非单证本身表明其不是 正本。 4 基本要求 4.1 准确 4.1.1 正确缮制、处理各类单证,保证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单、货一致,单、同(合同)一致。 4.1.2 各种单证的出单日期应及时并符合要求。 4.1.3 全套单证的交单日期应及时并符合要求。 4.2 守信 4.2.1 依从国际惯例、诚实守信,维护社会公共商业道德。 4.2.2 不应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经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资质、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4.2.3 不泄露客户资料,出卖客户利益。 4.2.4 不与客户或第三方串通,损害他人或国家利益。 4.3 权责分明 4.3.1 在所缮制的单证上,如需表明,应予以表明业务身份。 4.3.2 在所缮制的单证上,应明确所有涉及责任划分的重要信息,如提单上的装船日期应是真实准确 的记载。 4.4 制单依据 4.4.1 应符合GB/T28831的规定。 4.4.2 应符合UCP600的规定。 2GB/T28832—2012 5 质量保证措施 5.1 实行单证缮制标准化、规范化和电子化管理,节省数据输入和处理时间,减少错误率。 5.2 实行单证审核和复核制度,逐条对照检查各项内容是否与规定相符,单证之间有无矛盾之处,所交 单证种类和份数是否齐全无缺。 5.3 实行单证管理制度,实行专人负责,设立单证台帐,详细登记领、用、存、销及返还等信息,做到日清 月结,定期清理,并与委托人进行核对。 5.4 实行单证归档制度,并符合GB/T22154的要求。 5.5 实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和培训制度,指导、训练和提高从业人员熟悉业务流程和国际惯例等水平, 降低制单差错率。 6 质量要求 6.1 一般原则 6.1.1 缩略语和符号 6.1.1.1 正确使用缩略语,如用“Ltd.”代替“Limited”,用“Int’l”代替“International”,用“Co.”代替 “Company”,用“kgs”或“kos.”代替“kilos”,用“Ind”代替“Industry”,用“mfr”代替“manufacturer”,用 “mt”代替“metrictons”。 6.1.1.2 不应用斜线(“/”)替代词语,除非在上下文中可明了其含义。 6.1.2 证明和声明 证明、声明或类似的书面凭据可作为单独的单证,也可包含在信用证要求的其他单证内。如声明或 证明出现在另一份具有签字并注明日期的单证里,则该声明或证明应由出具和签署该单证的同一人作 出,且该声明或证明无需另行签字或加注日期。 6.1.3 单证的修正和变更 6.1.3.1 除由受益人制作的单证外,对其他单证内容的修正和变更应经出单人或出单人的授权人证 实。对经过合法化、签证、认证或类似手续的单证的修正和变更应使该单证合法化、签证、认证该单证的 人证实。证实应表明该证实由谁做出,且应包括证实人的签字或小签。如果证实书并非由出单人所为, 则该证实应表明证实人以何身份证实单证的修正和变更。 6.1.3.2 未经合法化、签证、认证或采取类似措施的由受益人自己出具的单证(汇票除外)的修正和变 更无需证实。见6.2“汇票和到期日的计算”。 6.1.3.3 同一份单证内使用多种字体、字号或手写,不属于修正或变更。 6.1.3.4 同一份单证包含不止一处修正或变更时,应对每一处修正做出单独证实,或以恰当的方式使 一项证实与所有的修正相关联。 6.1.4 日期 6.1.4.1 即使信用证没有明确要求,汇票、运输单证和保险单证应注明日期。如信用证要求上述单证 以外的单证注明日期,则该单证应援引了同时提交的其他单证的日期。证明或声明在作为单独单证时, 应根据信用证所要求的证明或声明的种类、所要求的措辞以及证明或声明中的实际措辞,注明日期。其 他单证应根据其内容和性质确定是否注明日期。 3GB/T28832—2012 6.1.4.2 任何单证,包括分析证明、检验证明和装运前检验证明注明的日期,可晚于装运日期。但信用 证若要求一份单证证明装运前发生的事件,则该单证应通过标题或内容来表明该事件发生在装运日之 前或装运日当天。任何单证不应显示其在交单日之后出具。 6.1.4.3 载明单证准备日期和随后的签署日期的单证应视为在签署之日出具。 6.1.4.4 日期可用不同的格式表示,但应使用月份名称而不应使用数字。 6.1.5 非运输单证 6.1.5.1 与货物运输有关的一些常见单证,如交货单、货运代理收货凭证、货运代理装运证明、货运代 理运输证明、货运代理承运货物收据和大副收据都不是运输合同的反映,不是UCP600第19条到 第25条规定的运输单证。 6.1.5.2 在任何情况下,单证应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提交。 6.1.5.3 运输单证的副本不应作为正本运输单证提交,除非信用证明确允许提交副本而不是正本单 证。当提交副本(不可转让的)单证时,无需显示签字、日期等。 6.1.6 未定义的用语 不应使用UCP600中未作定义的用语,诸如“装运单据”“过期单据可接受”“第三方单据可接受”和 “出口国”。如信用证使用了这些用语,则应通过信用证上下文确定其含义,否则这些用语将做如下 理解: a) 装运单证———指信用证要求的除汇票以外的所有单证(不限于运输单证)。 b) 过期单证可接受———指在装运日的21日历日后提交的单证是可以接受的,只要不迟于信用证 规定的交单截止日。 c) 第三方单证可接受———指所有单证,不包括汇票,但包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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